项目方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6年8月28日 , 注册资金 402168.8622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北京,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6421518.6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1664008.15 , 利润总额(万元):151832.94 , 负债总额(万元):4640136.61 , 所有者权益(万元):1781381.99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00万股股份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5.28 亿元 , 拟转让比例:1.0941%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3年05月24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北京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2673 个, 历史完成量为 1648 个, 完成金额 1,783.63 亿元 , 完成率 62%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金融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1844 个, 历史完成量 667 个, 完成金额 1,561.56 亿元 , 完成率 36% 。 |
标的企业名称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940-2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
成立日期 | 1996-08-29 | 注册资本(万元) | 402168.8622 | ||||||||||||||||||
实收资本(万元) | 402168.8622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237522 | ||||||||||||||||||||
经营范围 |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其他 | 67.9861% | |||||||||||||||||||
2 | 6.3918% | ||||||||||||||||||||
3 | 4.9339% | ||||||||||||||||||||
4 | 4.45% | ||||||||||||||||||||
5 | 3.799% | ||||||||||||||||||||
6 | 3.7928% | ||||||||||||||||||||
7 | 3.176% | ||||||||||||||||||||
8 | 2.7352% | ||||||||||||||||||||
9 | 1.6411% | ||||||||||||||||||||
10 | 1.0941%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
2022-09-30 财务报表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项目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 | 5.28 亿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58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7、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未获得相关批准,意向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4)意向受让方同意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6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8、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本次产权交易的审批手续、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审批机关、监管机构关于受让资格等监管规定。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金额 | 15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备注 | - |
项目负责人:陈乌榕泽 / 联系电话:010-83143014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