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方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年12月9日 , 注册资金 337000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青海,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660438.41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71349.99 , 利润总额(万元):17812.42 , 负债总额(万元):280575.49 , 所有者权益(万元):379862.92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000.00万股股份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5.1371 亿元 , 拟转让比例:10.98%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3年05月05日 至 2023年11月22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青海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123 个, 历史完成量为 37 个, 完成金额 252.99 亿元 , 完成率 30%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金融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1850 个, 历史完成量 671 个, 完成金额 1,562.42 亿元 , 完成率 36% 。 |
标的企业名称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065-2 | |||||||||||||||||||
注册地(住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 法定代表人 | 邓晖 | ||||||||||||||||||
成立日期 | 2002-12-10 | 注册资本(万元) | 337000.00 | ||||||||||||||||||
实收资本(万元) | 337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7105213377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凭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50.0% | ||||||||||||||||||||
2 | 16.52% | ||||||||||||||||||||
3 | 12.5% | ||||||||||||||||||||
4 | 10.98% | ||||||||||||||||||||
5 | 5.0% | ||||||||||||||||||||
6 | 5.0%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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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财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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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见附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附件:3-意向受让方保密承诺函.pdf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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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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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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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 | 5.1371 亿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北交所将在确定意向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2、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和标的企业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项目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确保其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协调办理本次产权转让的审批事宜,标的企业、转让方给与必要的配合。若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1 年内未通过监管机构审批(包括未完成审批程序或监管机构否定其股东资格),除非转让方书面同意延长该期限,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扣除30%的交易价款作为补偿,并有权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5、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额的30%(含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北交所在收到上述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在通过监管机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额的70%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北交所在收到上述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承诺函》(见附件)。8、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列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要求。联合受让体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2)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3)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4)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5)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6)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金额 | 5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备注 | - |
项目负责人:高乐琪 / 联系电话:010-8314314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