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方 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20年8月11日 , 注册资金 10000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安徽,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内河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内河货运港口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港口运营管理。。 该公司在 2022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1478.56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0.00 , 利润总额(万元):-0.80 , 负债总额(万元):1485.27 , 所有者权益(万元):-6.71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5,020 万元 , 拟转让比例:49%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 至 2023年11月24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安徽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973 个, 历史完成量为 512 个, 完成金额 320.41 亿元 , 完成率 53%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1129 个, 历史完成量 497 个, 完成金额 472.51 亿元 , 完成率 44% 。 |
标的企业名称 | 项目编号 | N0122GQ230027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14幢 | 法定代表人 | 魏来忠 | ||||||||||||||||||
成立日期 | 2020-08-12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
实收资本(万元) | - | 经济类型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MA2W3J3A9X | ||||||||||||||||||||
经营范围 | 内河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内河货运港口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港口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1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
2023-09-30 财务报表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1)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设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由转让方推荐2名,受让方推荐1名,董事长由转让方推荐人员担任。(2)标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转让方推荐人员担任。(3)标的企业设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总经理为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中,财务总监由转让方推荐、副总经理由转受双方各推荐1名、码头建设期总经理由转让方推荐、码头运营后总经理由受让方推荐。(4)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其他事项具体以标的企业新《章程》为准。2、关于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安排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已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项目设计年吞吐量650万吨、远期900万吨、新建9个500吨级(水工结构兼顾1000吨级)通用泊位及3KM的疏港道路,项目总投资为61,00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贵池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020-341702-55-03-004069)。标的企业系转让方为建设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并已开工建设,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继续承继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合作框架协议》。3、资格审查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4、交易签约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标的企业新《章程》。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1)如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清”支付转让价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首期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转让方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书面证明),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6、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012.88万元 | ||||||||||||||||||||
项目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 | 5,02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按照选择的价款支付方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1、受让方以“一次性付清”支付转让价款方式:(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受让方以“分期付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1)首期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万元(且首期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3)受让方应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当日向转让方支付自首期款付款截止日至实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日期间的对应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延期付款期间利息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其他披露内容中“1、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关于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安排”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无条件保障并满足转让方及其分子公司的仓储、装运需求,且仓储、装运价格不得高于池州本地市场平均价格。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按受让的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6、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完全知悉标的企业现有全部债权、债务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020.00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草案)、标的企业新《章程》(草案)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如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提供不低于3,0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开具应符合如下要求:(1)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对应的资金应存至意向受让方开立的银行账户;(2)银行存款证明中存款余额对应的日期应在本项目的公告期内,且在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要求办理完毕本项目报名手续前;(3)若银行存款证明系不同银行出具,则银行存款证明余额对应的日期应为同1个工作日。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金额 | - | |||
交纳时间 | - | |||
交纳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24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备注 | - |
周经理(0566-2023567) |
姚经理(0553-3117532) |
项目联系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