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方 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21年9月29日 , 注册资金 2000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浙江,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该公司在 2022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404804.199901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0.000000 , 负债总额(万元):403229.50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1574.699901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22%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476.046915 万元 , 拟转让比例:22%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 至 2023年11月24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浙江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1834 个, 历史完成量为 1054 个, 完成金额 787.71 亿元 , 完成率 57%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房地产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4515 个, 历史完成量 2076 个, 完成金额 5,118.33 亿元 , 完成率 46% 。 |
标的企业名称 | 项目编号 | T32023ZJ1000017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泰极路3号2幢A109 | 法定代表人 | 张弛 | ||||||||||||||||||
成立日期 | 2021-09-30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 | ||||||||||||||||||
实收资本(万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3MA2KL0YN89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1.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 | 51.0% | |||||||||||||||||||
2 | 2.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 | 48.0% | |||||||||||||||||||
3 | 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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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财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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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6号《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与股东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地铁集团”)、转让方、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北鸿置业”)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为支持标的企业项目地块开发建设,解决资金缺口,地铁集团、转让方、北鸿置业同意按股权比例出借资金给标的企业。地铁集团持有标的企业1%股权,借款由转让方代为出借。评估基准日后,地铁集团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股权转让给转让方,地铁集团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至转让方。 3、截止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股东地铁集团已变更为转让方,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49%股权。 4、截止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6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合计为人民币2,223,526,900.00元,借款本金为2,223,526,900.00元。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合计人民币67799337.60元,借款本金为67799337.60元。截止信息披露起始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合计为人民币2,291,326,237.60元,借款本金为2,291,326,237.60元,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约定,转让方的股东借款利息不予收取。债权明细清单详见附件。本项目标的债权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22%股权对应的债权。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债权款合计为人民币1028758718.92元。 5、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其它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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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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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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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 | 476.046915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20号《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6号《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20号《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6号《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股权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2》;并在《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2》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和首期款,该部分价款由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2》签署之日,由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交易服务费,再冲抵首期款(依次冲抵股权成交价款和标的债权款)。 第二期款:标的债权价款的70%及延期支付利息,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后12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受让方按照【3.65】%/年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受让方为担保上述债务和《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相关义务的履行,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并在全部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同时,一并质押给转让方办妥质押登记,保证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股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标的债权款、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因标的企业办理开发贷、总包、监理、设计单位招投标需要注销前述股权质押的,转让方同意予以配合。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标的债权款。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包括:①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借款不计息);②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截止信息披露起始日,本次债权只涉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借款本金。 (3)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首期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由受让方持有22%股权,转让方持有27%股权,北鸿置业持有51%股权,标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如下:股东会所有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00%表决权股权同意方为有效;受让方不具备董事会投票席位,董事会所有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项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北鸿置业股东(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具体由受让方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转让方、北鸿置业)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标的企业的章程进行修改。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需保证,在受让方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受让方、转让方、北鸿置业及其股东(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的企业签订《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2》。 (6)意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与转让方、北鸿置业按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负责承担相应的标的企业后续开发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筹集。(但股东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7)意向受让方承诺,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标的企业因业务需要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费用,意向受让方不得提出疑义。 (8)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9)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标的企业项目开发完成之前,受让方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 (10)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分流。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1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转让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除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2》,付清首期款、交易服务费并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通知杭交所,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协助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具体详见股权转让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金额 | 20670.383761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备注 | - |
联系人: 王先生 奚小姐电话: 0571-85085582 0571-85085583传真: 邮箱: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网址: |
联系人: 韩钰电话: 18516327125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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